有效日期:在特定儲存條件下,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,應為時間點,例如「有效日期:Ο年Ο月Ο日」。
「best before」和「賞味期限」:在此日期之前,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,但並不表示在此日期之後,食品就不安全或變質了。
食品業者在標示進口食品有效日期時,僅在能請製造商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「有效日期」定義的相關資料,方可於包裝上標示與原包裝上標示的「best before」和「賞味期限」日期不同的「有效日期」。若無法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「有效日期」定義的相關資料,則「best before」和「賞味期限」日期則應視為「有效日期」。
資料來源:食用玩家。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tfda2014.tw/photos/a.1428910944059346/2459522240998206/?type=3&theater。引用2019/12/1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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